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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章坤涉嫌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巴检二部刑诉〔2019〕194号

被告人覃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31975********,土家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湖北省巴东县,住巴东县**镇**社区**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22日被巴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6月19日至7月18日、2019年8月15日至9月9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0月10日至2019年10月2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6日,被告人覃某某晚饭期间喝了二两白酒,当日23时至次日凌晨4时期间,覃某某断断续续喝完一瓶125ml装的“枝江大曲”白酒,11时许,覃某某驾驶其吉利博越牌鄂Q*****号小型普通客车从巴东县水布垭镇杨柳池集镇出发沿巴鹤省道向麻石坪方向行驶,行至巴鹤省道97公里路段,被水布垭派出所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对覃某某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14mg/100ml,经检测,覃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11.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证、取保候审决定书、呼气式酒精测试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样送检延期审批表、情况说明、鉴定聘请书、鉴定结论通知书、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说明、到案经过说明、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田某某、王某某、余某某、罗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恩施州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恩州)公(司)鉴(理)字(2019)070号检验报告;4.巴东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指认笔录;5.被告人覃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覃某某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覃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覃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许雪梅

2019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巴东县**镇**社区**组,联系电话1558760****。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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