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覃某停。
原告:刘某某。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学军,湖北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某,因犯故意杀人罪现被羁押于宜昌市第一看守所。
原告覃某停、刘某某与被告杜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立案后,因被告杜某涉及刑事犯罪被羁押于宜昌市第一看守所,且该案尚未进行审理,故本案中止审理。2016年10月18日,两原告就本案在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覃某停、刘某某撤回对被告杜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576元,本院决定收取1000元,由原告覃某停、刘某某负担。
审判长 杨 茹 审判员 鄢裴培 审判员 何万陵
书记员:徐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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