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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检刑不诉〔2020〕107号

2021-03-29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观检刑不诉〔2020〕107号

被不起诉人晏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81********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县**乡**村**组,住贵州省盘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1月18日交由本院办理,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0日2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晏某某醉酒后驾驶贵JR****号小型普通客车在贵阳市观山湖区**路**路交叉口路段时追尾被害人高某某驾驶的贵A8****号小型普通客车,造成车辆受损,无人员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鉴定对标有晏某某的血样进行两次平行检测,检测出含有乙醇成分为140.2mg/100mL。经认定,晏某某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被不起诉人晏某某:1、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待,依法可以认定为具有自首情节;2、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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