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观检刑不诉〔2020〕114号
被不起诉人尤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13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镇**村**组**号,现住址同上。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尤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1月20日交由本院办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尤某某醉酒后驾驶车辆号牌为贵A****M的小型普通客车由贵阳市观山湖区**火锅店往美的林城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长岭北路与会展东路交叉口20米时,被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观山湖分局设卡查获。
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中心鉴定,尤某某血样检测出含有乙醇成分,含量取平均值为124.5mg/100mL。
本院认为,尤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尤某某被查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尤某某系初犯、偶犯,无其他前科劣迹,主观恶性不大;且酒精含量为124.5mg/100mL,血液乙醇含量不高,驾驶距离较短,未造成交通事故或具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社会危害性较小,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尤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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