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观检刑不诉〔2020〕Z6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61988********,侗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岑巩县,住**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4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18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37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以帮助被害人黄某某叔叔的孩子找关系读书为由,骗取被害人2万元人民币。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某某某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自愿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已全额退赔被害人,某某某被害人谅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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