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觅语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与杨玉洁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觅语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张观荣,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会丽,上海顺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晓,上海顺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玉洁,女,199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贵州省赤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悦,上海达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8)沪0104民初19779号原告觅语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玉洁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8年9月4日,本院已先行受理(2018)沪0104民初19777号原告杨玉洁与被告觅语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两案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而杨玉洁起诉在先。两案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因(2018)沪0104民初19777号原告杨玉洁起诉在先,故本案并入该案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2018)沪0104民初19777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汪海燕

书记员:顾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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