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解友生,男,1966年8月2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雅文,上海钧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凡超,男,1993年3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
被告:上海万旌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营业地上海市黄浦区。
负责人:毛寄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晨,上海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解友生诉被告吕凡超、上海万旌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解友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解友生负担。
审判员:俞建忠
书记员:黄丽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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