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解学添,男,1988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张家口市崇礼区。被告王政,男,198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司机,现住张家口市桥西区。
原告解学添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欠款本金人民币1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8年4月4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3月5日被告王政因生活消费向原告借款10000元,约定借期1个月于2018年4月4日偿还。合同到期后原告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时至今日,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履约。因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拖欠的借款,支持原告的诉求。被告王政未进行答辩,亦未到庭参加诉讼活动。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5日被告王政向原告解学添书写借条一份“今有借款人王政向出借人解学添借人民币大写壹万元整,小写10000元整,期限为1个月,于2018年4月4日分1次性还清”。另查,2018年3月5日被告王政向原告解学添出具收条一份“今收到解学添借给王政的现金10000元整,大写壹万元整”。以上事实,原告提供的证据有诉状陈述、借条、收条及庭审笔录等书证在案佐证,所证事实足以认定。
原告解学添与被告王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解学添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政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王政向原告解学添出具的借条及收条真实、合法、有效,依法予以认定,故对原告解学添请求被告王政偿还10000元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因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借条中未约定利息,故对原告解学添主张被告王政支付逾期利息(自2018年4月4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被告王政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本案诉讼活动,视为其放弃民事权利,产生的不利后果自行承担,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解学添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二、驳回原告解学添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王政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凤燕
书记员:韩孝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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