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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某某危险驾驶案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解童童)(公开版)_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莲检诉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解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60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村**号,现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小区**号楼**单元**, 2020年2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3日1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解某某酒后驾驶陕**号车沿南二环由东向西行驶至**门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机构检测,解某某的血醇浓度为82.17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抓获经过;2、血醇检验报告;3、被不起诉人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户籍证明、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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