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解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60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村**号,现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小区**号楼**单元**, 2020年2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3日1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解某某酒后驾驶陕**号车沿南二环由东向西行驶至**门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机构检测,解某某的血醇浓度为82.17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抓获经过;2、血醇检验报告;3、被不起诉人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户籍证明、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