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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某某故意伤害案_无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无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棣检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解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324196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无棣县**街道**村**号。2020年1月2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无棣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2月1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无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经本院批准由无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无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解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解某某同被害人孙某甲夫妇多年前曾有积怨,

2018年,被告人解某某妻子生病去世后,其独自在家居住,期间解某某写下日记扬言报复孙某甲一家。
2020年阴历年前,被告人解某某在集市购买“开天雷”若干,其自己在家将汽油灌入空酒瓶中,并在酒瓶外用胶带缠绑“开天雷”制作爆炸物。2020年1月29日(正月初五)下午3时许,被告人解某某携两把刀子、雷子若干、自制爆炸物7件等窜至孙某甲家中,解某某点燃一个自制爆炸物后扔至孙某甲家外间屋内爆炸,孙某甲见状出门追赶解某某,后解某某持随身携带的刀子将孙某甲捅伤,并被随后被赶到的被害人孙某乙等人赶走。被告人解某某回到其家中喝药,经抢救恢复**。经鉴定,被害人孙某甲之伤属重伤二级,被害人孙某乙之伤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笔记本、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任某某、唐玉娥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孙某甲、孙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解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实施故意杀人行为,致一人重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无棣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高 磊

代理检察员:石文娟

2020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解某某现被羁押于无棣县看守所。

2.案卷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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