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巩检一部刑诉〔2020〕354号
被告人解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2113812000********,汉族,初中肄业,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北票市********,现暂住巩义市芝田镇********。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5月20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6月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巩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巩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解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6日下午,被告人解某某在巩义市芝田镇芝田村村道上偶遇卢某某的女儿卢某甲,对卢某甲产生好感。为满足私欲,被告人解某某于次日下午,乘卢某某家中大门未锁、家中无人之机,进入卢某某家中,将卢某甲卧室衣柜内的一袋内衣裤盗走,藏匿至卢某某家旁边一处废弃的屋子里,后折返至卢某某家准备再偷卢某甲的内衣时,被卢某某撞见,解某某找借口离开。同年5月18日晚,被告人解某某将藏在废弃屋子的内衣裤拿至荒地进行触摸、嗅闻后烧毁。
2020年5月19日凌晨,被告人解某某趁夜色掩护,再次潜入卢某某家中,并进入卢某某女儿卢某甲卧室内,蹲在卢某甲床头,卢某甲被惊醒后呼喊,被告人解某某逃走。
事发后,卢某某一家人心惶惶,白天锁门,晚上无法正常入睡,家庭生活受到严重影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卢某某、卢某甲的陈述;3.被告人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5.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解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严重妨碍他人的居住与生活安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巩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丹丹
检察官助理:曹译文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解某某现羁押于巩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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