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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某某与张某某、陈某某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解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胜利,上海跃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上海申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娟,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上海申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汤翠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第三人:汤孙亮,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汤翠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翠英,女。
  第三人:孙根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汤翠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翠英,女。
  原告解某某与被告张某某、被告陈某某、被告王娟、第三人汤翠英、第三人汤孙亮、第三人孙根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0日立案。
  解某某诉称,2017年11月8日,第三人与原告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协议,将第三人所有的上海市天钥桥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出售给原告,原告并支付了购房款520万元。之后原告因急需资金,就与第三人及被告张某某签订了一份房屋转售协议,将系争房屋转售给张某某。之后,张某某与第三人办理了过户手续。但张某某在取得房屋后,未按约将购房款支付给原告,反而擅自将房屋出售给被告陈某某,其后陈某某又将房屋转给被告王娟,三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起诉要求被告张某某赔偿原告损失520万元,被告陈某某、被告王娟承担连带责任。
  张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自己户籍地虽在龙水北路XXX弄XXX号XXX室,但已经在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古楼路XXX弄XXX号XXX室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在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情况下,本案应由松江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张某某称自己在松江区泗泾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但未提供足够的证据,故本院难以认定张某某的经常居住地在松江区泗泾镇;张某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依据不足,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某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原、被告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卞奎人

书记员:郑晓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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