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解澄宇,男,197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新军,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君,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斐梵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戴鸿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家玮。
第三人:上海图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中江路XXX弄XXX号楼3076室。
法定代表人:赵洪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雷。
本院在审理原告解澄宇诉被告上海斐梵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解澄宇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处分自己诉权的权利,其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解澄宇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元,由原告解澄宇负担。
审判员:盛 炯
书记员:侯 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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