訾某某
姜德猛(山东榴园律师事务所)
刘兴(山东榴园律师事务所)
赵某某
黄毅传(峄城守信法律服务所)
孙某某
孙晋仕(山东京杭律师事务所)
原告訾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峄城区。
委托代理人姜德猛、刘兴,山东榴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峄城区。
委托代理人黄毅传,峄城守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台儿庄区。
委托代理人孙晋仕,山东京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訾某某与被告赵某某、被告孙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訾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姜德猛、刘兴,被告赵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黄毅传,被告孙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孙晋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关于事故认定书,被告赵某某对峄城区交警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不服,并向枣庄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申请复核,后被枣庄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维持原认定。
事故认定书记载赵某某驾驶无户拖拉机拉着玉米秸经过停在路西孙某某的无户拖拉机时,车上玉米秸与孙某某的无户拖拉机后耙地机器发生刮擦,致使耙地机器向北倾斜砸到訾某某受伤,并认定孙某某无事故责任,赵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故认定书记载孙某某有违法行为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公安机关作为我国交通管理机关,其按规定对交通事故作出责任认定,是与其行政管理职能密切联系的,而责任认定本身是一种评价行为,与鉴定、评估等一样,是以评价者的专业技术为基础,以居中者的身份,通过技术手段对事物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是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事实后,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事故中的作用所作出的鉴定意见。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在民事诉讼中也只作证据作用,法院有权对鉴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经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查证不实、不合法的,则不予采信。
本案的事故中,孙某某驾驶无户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及其停车时未固定好耙的行为致使其车上的耙在与赵某某驾驶的车辆所拉秸秆发生刮擦后导致訾某某受伤,孙某某的行为对訾某某的损伤具有过错。赵某某与孙某某之间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二人分别实施的行为相结合发生致訾某某损害的后果。应该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对原告訾某某请求判令被告赵某某、被告孙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孙某某、訾某某无事故责任,有失公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赵某某驾车载物经过孙某某所停车辆时未确保安全通行过错较重,相比被告赵某某的过错,被告孙某某驾驶无户机动车且停车时对车上的耙未尽安全防护义务的过错较轻。故本院认定被告孙某某对原告訾某某的损害承担次要责任以20%为宜,被告赵某某对原告訾某某的损害承担主要责任以80%为宜,訾某某无责任。被告赵某某、被告孙某某的机动车均未投保交强险,应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偿,由于二被告的车辆均未投保交强险,二被告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医疗费范围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伤残限额范围内按认定责任比例分担赔偿,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部分按认定责任比例分担赔偿。
关于原告訾某某的医疗费,有证据证实且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司法鉴定意见,本院委托鉴定机构予以鉴定,本院予以采信,本院依据鉴定意见支持原告訾某某后续治疗费用需人民币5500元;訾某某于枣庄矿业集团枣庄医院出院后护理时间为8周,二次手术(取内固定)住院时间为11天,出院后护理时间为4周。
关于原告訾某某的第一、二次手术治疗期间产生的误工费、第一、二次手术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及复印费,原告訾某某诉请有据,计算合理合法,且二次手术(取内固定)是必须进行的,故对原告訾某某相关诉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訾某某的护理费,原告訾某某出具的护理人收入证明及因护理而减少收入的证明中工资过高且无纳个人所得税证明,本院依个税起征点3500元/月计赔护理费。
关于原告訾某某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訾某某以此次事故致十级伤残,应予合理抚慰,本院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为1000元。
关于原告訾某某的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并结合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等实际情况,本院予以支持。
本院认定原告訾某某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为:医疗费25339.5元、误工费3957.6元、护理费851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55元、残疾赔偿金21240元、后续治疗费5500元、二次手术误工费1134.9元、二次手术护理费4550元、二次手术住院伙食补助费12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鉴定费2300元、交通费200元、复印费30元。
其中交强险责任限额应赔偿范围有:医疗费20000元、误工费3957.6元、护理费8517元、残疾赔偿金21240元、二次手术误工费1134.9元、二次手术护理费45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交通费200元。其中被告赵某某应赔偿医疗费10000元,被告孙某某应赔偿医疗费10000元。余款40599.5元,由被告赵某某负担32479.6元,由被告孙某某负担8119.9元。
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应赔偿范围有:医疗费5339.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55元、后续治疗费5500元、二次手术住院伙食补助费125元、鉴定费2300元、复印费30元,共计13549.5元。由被告赵某某负担10839.6元,由被告孙某某负担2709.9元。因此次交通事故,二被告给原告訾某某造成的损害,被告赵某某应赔偿53319.2元;被告孙某某应赔偿20829.8元,已赔偿7762.2元,余款13067.6元。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十二条 、第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 、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第一款 、第二款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第二十七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赵某某赔偿原告訾某某损失53319.2元;
二、被告孙某某赔偿原告訾某某损失13067.6元;
三、上述两项判决内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日付清;
四、驳回原告訾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5元,保全费50元,共计1475元,由被告赵某某负担1049元、由被告孙某某负担262元,由原告訾某某负担16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关于事故认定书,被告赵某某对峄城区交警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不服,并向枣庄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申请复核,后被枣庄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维持原认定。
事故认定书记载赵某某驾驶无户拖拉机拉着玉米秸经过停在路西孙某某的无户拖拉机时,车上玉米秸与孙某某的无户拖拉机后耙地机器发生刮擦,致使耙地机器向北倾斜砸到訾某某受伤,并认定孙某某无事故责任,赵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故认定书记载孙某某有违法行为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公安机关作为我国交通管理机关,其按规定对交通事故作出责任认定,是与其行政管理职能密切联系的,而责任认定本身是一种评价行为,与鉴定、评估等一样,是以评价者的专业技术为基础,以居中者的身份,通过技术手段对事物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是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事实后,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事故中的作用所作出的鉴定意见。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在民事诉讼中也只作证据作用,法院有权对鉴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经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查证不实、不合法的,则不予采信。
本案的事故中,孙某某驾驶无户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及其停车时未固定好耙的行为致使其车上的耙在与赵某某驾驶的车辆所拉秸秆发生刮擦后导致訾某某受伤,孙某某的行为对訾某某的损伤具有过错。赵某某与孙某某之间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二人分别实施的行为相结合发生致訾某某损害的后果。应该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对原告訾某某请求判令被告赵某某、被告孙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孙某某、訾某某无事故责任,有失公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赵某某驾车载物经过孙某某所停车辆时未确保安全通行过错较重,相比被告赵某某的过错,被告孙某某驾驶无户机动车且停车时对车上的耙未尽安全防护义务的过错较轻。故本院认定被告孙某某对原告訾某某的损害承担次要责任以20%为宜,被告赵某某对原告訾某某的损害承担主要责任以80%为宜,訾某某无责任。被告赵某某、被告孙某某的机动车均未投保交强险,应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偿,由于二被告的车辆均未投保交强险,二被告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医疗费范围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伤残限额范围内按认定责任比例分担赔偿,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部分按认定责任比例分担赔偿。
关于原告訾某某的医疗费,有证据证实且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司法鉴定意见,本院委托鉴定机构予以鉴定,本院予以采信,本院依据鉴定意见支持原告訾某某后续治疗费用需人民币5500元;訾某某于枣庄矿业集团枣庄医院出院后护理时间为8周,二次手术(取内固定)住院时间为11天,出院后护理时间为4周。
关于原告訾某某的第一、二次手术治疗期间产生的误工费、第一、二次手术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及复印费,原告訾某某诉请有据,计算合理合法,且二次手术(取内固定)是必须进行的,故对原告訾某某相关诉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訾某某的护理费,原告訾某某出具的护理人收入证明及因护理而减少收入的证明中工资过高且无纳个人所得税证明,本院依个税起征点3500元/月计赔护理费。
关于原告訾某某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訾某某以此次事故致十级伤残,应予合理抚慰,本院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为1000元。
关于原告訾某某的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并结合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等实际情况,本院予以支持。
本院认定原告訾某某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为:医疗费25339.5元、误工费3957.6元、护理费851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55元、残疾赔偿金21240元、后续治疗费5500元、二次手术误工费1134.9元、二次手术护理费4550元、二次手术住院伙食补助费12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鉴定费2300元、交通费200元、复印费30元。
其中交强险责任限额应赔偿范围有:医疗费20000元、误工费3957.6元、护理费8517元、残疾赔偿金21240元、二次手术误工费1134.9元、二次手术护理费45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交通费200元。其中被告赵某某应赔偿医疗费10000元,被告孙某某应赔偿医疗费10000元。余款40599.5元,由被告赵某某负担32479.6元,由被告孙某某负担8119.9元。
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应赔偿范围有:医疗费5339.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55元、后续治疗费5500元、二次手术住院伙食补助费125元、鉴定费2300元、复印费30元,共计13549.5元。由被告赵某某负担10839.6元,由被告孙某某负担2709.9元。因此次交通事故,二被告给原告訾某某造成的损害,被告赵某某应赔偿53319.2元;被告孙某某应赔偿20829.8元,已赔偿7762.2元,余款13067.6元。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十二条 、第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 、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第一款 、第二款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第二十七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赵某某赔偿原告訾某某损失53319.2元;
二、被告孙某某赔偿原告訾某某损失13067.6元;
三、上述两项判决内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日付清;
四、驳回原告訾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5元,保全费50元,共计1475元,由被告赵某某负担1049元、由被告孙某某负担262元,由原告訾某某负担164元。
审判长:苏亮
审判员:张明朗
审判员:王军
书记员:姚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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