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訾某1、訾某2与訾某3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訾某1,女,1967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原告:訾某2,女,1957年11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勇,上海骏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丹,上海骏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訾某3,男,1960年12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訾某1、訾某2与被告訾某3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訾某1、訾某2及其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勇、被告訾某3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訾某1、訾某2共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继承被继承人訾春泰、潘珠君位于本市浦东新区梅园三村XXX号XXX室房屋产权。事实和理由:被继承人訾春泰1926年1月13日出生,于2004年5月10日报死亡,死后遗产未作分割。被继承人潘珠君于1927年8月22日出生,2006年8月8日报死亡。两被继承人生前育有三名子女,即本案原告訾某1、訾某2和被告訾某3。被继承人潘珠君的母亲徐玉玲于1973年4月3日死亡,根据派出所的户籍档案,徐玉玲的婚姻状态为丧夫,即被继承人潘珠君的父亲已先于其母亲徐玉玲去世。被继承人訾春泰的父母均先于其去世。被继承人现留有遗产仅为上海市浦东新区梅园三村XXX号XXX室房屋一套。被继承人生前未留任何遗嘱,原告认为本案应该按照法定继承由两原告和被告三人均等继承上述遗产,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分割遗产。
  訾某3辩称,对原告所述没有异议,双方已经达成了调解协议,同意按照调解内容判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对原告所述事实予以确认。庭审中,各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要求按照调解内容判决。
  本院认为,各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尊重。
  综上所述,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遗产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五条、第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上海市梅园三村XXX号XXX室房屋由訾某1、訾某2、訾某3继承按份共有,其中訾某3占有1/2,訾某1占有1/4,訾某2占有1/4;各方当事人均有协助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的义务。
  案件受理费55,131元,减半收取计27,565.50元,由原告訾某1、訾某2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  林

书记员:黄燕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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