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宝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晓光,黑龙江方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宝清县。
上诉人詹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魏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宝清县人民法院(2017)黑0523民初3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詹某某的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事实与理由: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虽然有肢体接触,但并没有殴打被上诉人;二、一审法院认定诉讼时效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三、被上诉人第一次提起诉讼时,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后申请撤诉,在上诉人不同意其撤诉的情形下仍准许其撤诉,属于程序违法。
本院认为,公安机关查证上诉人詹某某殴打被上诉人魏某某的事实与相关人员陈述的情况相吻合,上诉人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反驳,原审法院以此事实作为定案依据并无不当;公安机关处理双方纠纷期间,应当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诉讼时效可以从公安机关对被侵权人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算,被上诉人向本院提起诉讼时,诉讼时效未届满;被上诉人魏某某在宣判前撤回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关于是否准许撤诉的规定。
综上所述,上诉人詹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71元,由上诉人詹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高山峰 审判员 张金环 审判员 蒋 昱
书记员:高欣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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