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詹丽敏,女,1959年8月3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耀华,上海市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佳颖,上海市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闵行区房屋置换服务有限公司莘凌店,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负责人:杨天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伟,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闵行区房屋置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张英,董事长。
被告:上海徐房住宅安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刘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桦,上海泰吉十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健慧,上海泰吉十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詹丽敏诉被告上海闵行区房屋置换服务有限公司莘凌店、上海闵行区房屋置换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徐房住宅安置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詹丽敏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0元,由原告詹丽敏负担。
审判员:沈旺迪
书记员:罗香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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