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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伟平与上海市瑞华实业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詹伟平,男,1962年8月2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白云,上海市恒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瑞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蔡国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小敏。
  原告詹伟平与被告上海市瑞华实业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理中,原告詹伟平申请对涉案土地上种植的冬枣果林等苗木以及房屋和相关附属设施的价值进行评估,本院依法委托城市测量师行、上海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分别对房屋和附属设施以及冬枣果林等苗木予以评估。本案于2019年9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9年11月19日,原告詹伟平以双方纠纷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上海市瑞华实业有限公司的诉讼,且表示本案诉讼费不再缴纳。同时,原、被告均表示本案所涉两笔评估费用已自行协商解决,不需要本案中予以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詹伟平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贺宇红

书记员:黄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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