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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德林与上海建工七建集团有限公司、张培军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詹德林,男,196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伟,上海申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工七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XXX号XXX楼C座。
  法定代表人:顾亚囝。
  被告:张培军,男,1963年5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詹德林诉被告上海建工七建集团有限公司、张培军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立案。原告詹德林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詹德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詹德林负担。
  
  
  

审判员:粟  媛

书记员:钱如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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