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詹春风,男,1980年2月16日生,汉族,住福建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木山,上海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增御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张旭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渊源,上海景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詹春风诉被告上海增御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詹春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詹春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计25元,由原告詹春风负担。
审判员:杨怡霖
书记员:沈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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