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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某某与佰年工坊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詹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江川,浙江六和(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佰年工坊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翟光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俊勇,上海市志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詹某某与被告佰年工坊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詹某某于2018年11月1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将不再缴纳本案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詹某某撤诉处理。
  
  
  

审判员:周恒阳

书记员:吕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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