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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某某危险驾驶案_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组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詹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4197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双辽市**镇**村,现居住于吉林省双辽市**镇**村*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长岭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3日被长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岭县公安局(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1日01时许,被告人詹某某酒后驾驶吉C*****号黑色现代轿车沿G203公路自北向南行驶至新安镇双榆树村超车时,与同方向王某某驾驶的黑M*****、黑M***挂号车相刮撞,造成交通事故。经鉴定,詹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1.00mg/100ml。经讯问,被告人詹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及前科劣迹证明、破案经过、王某某行车证及驾驶证复印件、詹某某驾驶证信息查询单及机动车信息查询单、血液酒精检测仪检测单、当事人血液(尿样)提取登记表;

2.被告人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交通事故认定书、理化检验报告;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交通事故现场略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尿样毒品检测试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某违反交通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詹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属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栾德文

(院印)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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