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Z1700号
被告人詹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1221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广东省潮州市**县**镇**巷**号。因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于2020年3月8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4月8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经本院决定,2020年7月29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某某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7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7月2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案于2020年7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从2017年开始,倪某某(另案处理)担任佛山市**公司的经理,负责管理单证人员以及出口单证业务,并负责管理佛山市**公司、佛山市**公司的的单证业务工作。2017年3月,何某某(另案处理)要求倪某某找一间货代公司购买关单信息。于是倪某某通过朋友介绍找到了被告人詹某某,约定以每1美元收取5.5到9分人民币向詹某某购买不退税的关单信息。随后,詹某某从市场上购买回不退税关单信息后,按倪某某要求填上顺**、博某甲、博某乙三家公司作为假的出口企业申请报关,并制作好对应的出货资料邮寄给倪某某,倪某某再安排顺**公司、博某甲公司、博某乙公司通过上述不退税的关单信息找佛山市**公司等9家企业进行配票骗税。詹某某提供相关银行账号给倪某某、余某某等人,余某某通过私人账户共转账给詹某某购买关某某信息费用共人民币3379650元。
经统计,上述关单信息共涉及退税额为人民币38022574.6元。
2020年3月8日,民警根据线索在广东省**县**镇**园楼下抓获被告人詹某某。
2020年7月28日,被告人詹某某的家属将上述非法所得3379650元退缴于我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倪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詹某某的供述;5.听资料、电子数据。
被告人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7月29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某伙同他人以假报出口,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骗取出口退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詹某某自愿认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潘 伟
2020年8月18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詹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广东省潮州市**县**镇**巷**号,联系电话137*******;
2.卷宗4册、光盘36张;
3.本案扣押款物暂扣于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详见扣押清单;
4.《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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