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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某1与上海国际主题乐园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詹某1,女,2014年11月6日出生,彝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理人:詹某2(系原告之父),住同原告。
  法定代理人:李某某(系原告之母),住同原告。
  被告:上海国际主题乐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范希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雪阳,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詹某1诉被告上海国际主题乐园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奚少君

书记员:赵丽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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