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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浩玲与杨家德、凌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詹浩玲,女,1979年8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露鲁,上海阮露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家德,男,1970年2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凌慧,女,1971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玮,上海市天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涛,上海市天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詹浩玲与被告杨家德、凌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被告杨家德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钱芬英

书记员:杨爱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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