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军,上海公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佳佳,上海公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安某房地产发展中心,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肖某某。
被告:肖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刚,上海市民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詹某某与被告上海安某房地产发展中心、肖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詹某某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周 婉
书记员:陶佳佳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