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詹金宏,男,1965年9月1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军,上海公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佳佳,上海公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安吉房地产发展中心,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肖雪明。
被告:肖雪明,男,1952年2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刚,上海市民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詹金宏与被告上海安吉房地产发展中心、肖雪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詹金宏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周 婉
书记员:陶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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