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誉利(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吴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婷,上海虹桥正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振伟,上海虹桥正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虹港数据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闻之航。
本院在审理原告誉利(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虹港数据信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誉利(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沈轶华
书记员:李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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