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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某某、忻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浦东新区邦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莲林路XXX号XXX幢XXX室。
  法定代表人:周国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晖,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雪,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计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申请人:忻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申请人:忻雯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申请人:沈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申请人上海浦东新区邦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计某某、忻某某、忻雯佳、沈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8)沪0115财保100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申请人上海浦东新区邦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计某某、忻某某、忻雯佳、沈洲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计某某、忻某某、忻雯佳、沈洲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黄宗琴

书记员:朱  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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