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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强与钟星宇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计强,男,1954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松年,上海李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方,上海李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星宇,男,1996年7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计强与被告钟星宇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2020年1月15日,原告计强以与本案关联案件正在审理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依此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计强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计强负担(已付)。

审判员:王凌琼

书记员:姚思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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