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1285号
被告人计某甲,曾用名计某乙,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422197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嘉兴市**,住浙江省嘉兴市**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某,女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21973********,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嘉兴市**,住浙江省嘉兴市**街道**路**号**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计某甲、徐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30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后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初至2019年11月8日,被告人计某甲、徐某某经事先商量,利用“闲**”APP建立“五好**家庭”的赌博群,组织他人通过“**圈子”APP,以“麻将”的形式进行赌博,并以收取房间费的形式从中获利7887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身份证明、归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支付宝交易流水、闲聊账号交易数据等书证;
2.证人陈某甲、陈某乙、朱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计某甲、徐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手机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计某甲、徐某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组织赌博活动,非法获利78872元,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共同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计某甲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章某某
检察官助理:陈某丙
2020年6月30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计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3*******;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3*******;
2.电子卷宗2册、光盘3个、U盘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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