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计浩,男,1970年7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张征,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洁,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计浩与被告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人民政府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6月7日立案。原告计浩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计浩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徐 菁
书记员:王月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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