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龙江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林检一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基本情况 |
杨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30241968********,藏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迭部县,住迭部县**乡***行政村**自然村*号。因涉嫌盗伐林木罪,经甘肃省白龙江林区森林公安局迭部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14日取保候审,同年10月26日被我院继续取保候审。 |
移送起诉情况 |
本案由甘肃省白龙江林区森林公安局迭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
审查查明的犯罪事实 |
被告人杨某某以修建大门为由,于2020年2月7日,携带一台油锯和一把斧子,擅自进入迭部生态建设局安子沟林场管护区45林班2小班内,用两天时间盗伐国有林木冷杉树14棵,经鉴定,14棵冷杉树的立木蓄积是13.5603立方米。 |
证据清单 |
1.物证:作案工具油锯、斧子;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林权证,归案情况说明,扣押清单、发还清单;3.证人加某、康主次某、郎永某、代明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5.指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
认罪认罚情况 |
侦查阶段,被告人签署了《认罪承诺书》、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审查起诉阶段,在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承诺书》、《具结书》,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和适用的审理程序。 |
量刑意见建议 |
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1500元。 |
审理程序建议 |
拟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
法律依据 |
被告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
此致 白龙江林区法院 检察长:赵阳平
2020年11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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