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龙江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林检一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基本情况 |
被告人阿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30241967********,藏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甘肃省迭部县**乡***行政村**自然村**号。因涉嫌盗伐林木罪,经甘肃省白龙江林区森林公安局迭部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14日取保候审,同年10月26日被我院继续取保候审。 |
移送起诉情况 |
本案由甘肃省白龙江林区森林公安局迭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阿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
审查查明的犯罪事实 |
被告人阿某某以修建房屋为由,于2020年2月13日,携带一台油锯和一把斧子,擅自进入迭部生态建设局安子沟林场管护区45林班2小班、4小班内,用三天时间盗伐国有林木冷杉树15棵,并将其中6棵冷杉树加工成长1.2—3米,径级24—32厘米的原木12根。4月16日,阿某某一共指认了15个盗伐林木后遗留的伐桩(规格详见《检尺单》)。经鉴定,15棵冷杉树的立木蓄积为18.5568立方米。 |
证据清单 |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证据如下:1、物证:赃物和作案工具油锯、斧子;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林权证、归案情况说明、被告人身份信息;3、证人证言:旦某、康某、郎某、代某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5、鉴定意见、扣押清单;6、现场勘验笔录。 |
认罪认罚情况 |
侦查阶段,被告人签署了《自愿认罪承诺书》、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审查起诉阶段,在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承诺书》、《具结书》,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和适用的审理程序。 |
量刑意见建议 |
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2000元。 |
审理程序建议 |
拟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
法律依据 |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进入国有林区盗伐冷杉树15棵,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
此致 白龙江林区法院 检察员:杨英华 2020年11月2日 |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