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东某
贾广敏(河北飞雁律师事务所)
温某某
温玉德
于文全(河北坤平律师事务所)
原告许东某。
委托代理人贾广敏,河北飞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某某。
委托代理人温玉德(系被告丈夫)。
委托代理人于文全,河北坤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许东某与被告温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丛梓晓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依法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许东某与被告温某某及案外人姚文签订合伙、散伙协议,协议内容自愿达成、约定明确,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各方应该依协议严格履行。被告温某某欠原告许东某2.9万元事实清楚,原告许东某提起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对原告许东某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被告温某某以协议显失公平、应予撤销为由抗辩,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采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温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许东某人民币29000.00元。
如不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5.00元由被告温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许东某与被告温某某及案外人姚文签订合伙、散伙协议,协议内容自愿达成、约定明确,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各方应该依协议严格履行。被告温某某欠原告许东某2.9万元事实清楚,原告许东某提起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对原告许东某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被告温某某以协议显失公平、应予撤销为由抗辩,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采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温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许东某人民币29000.00元。
如不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5.00元由被告温某某承担。
审判长:丛梓晓
书记员:张晓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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