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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丽茹与徐妮娜、刘康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许丽茹,女,现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然翔,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妮娜,女,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
  被告:刘康民,男,住上海市长宁区。
  原告许丽茹与被告徐妮娜、刘康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吴文静

书记员:马爱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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