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征,上海宝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全通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朱石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婷、刘齐。
上列当事人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款项487,984元(包含本金400,000元、预期年化收益金24,984元、逾期违约金63,000元);二、判令被告支付以应付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4月18日至实际支付本金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的预期年化收益金及按日利率1‰计算的逾期违约金。事实和理由:2018年4月19日和2018年7月18日,应被告要求,原告分别投入资金30万元、10万元(合计40万元)支付到由被告指定的收款账户(即第三方支付机构),均约定投入后的预期年化收益为12%/年,期限6个月,每月结付预期年化收益。2019年1月,原、被告之间为原告的投入资金签订了《借款合同(理财人)》,合同中立明了将原告投入的资金借予合同中的乙方(标注为借款人范小琼),但被告未向原告提供合同中乙方的相关信息,合同中约定了对原告的投入资金风险承许的评担的方式,由被告全面承担。而依据合同约定原告收回投资资本的期限均为6个月,然,至期时原告向被告催要多次均未收回投入资金,仅收到自投入之日起均为5个月预期年化收益金。其后,原告不仅未收回投资资金,而且预期年化收益也没有收到,遂涉诉。
经查,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对被告上海全通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立案侦查。
本院认为,本案被告上海全通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许某某的起诉,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顾敏华
书记员:张樱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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