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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亚娟与倪莉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许亚娟,女,196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秀喜,上海源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立佳,上海源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倪莉莉,女,196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原告许亚娟与被告倪莉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被告倪莉莉送达诉讼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向被告倪莉莉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案于2019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亚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秀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倪莉莉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许亚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报酬人民币11,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原告由别人介绍到被告处做钟点工,当时被告借住在宋庆龄学校附近的小区内,因子女上学,由原告为被告家打扫卫生、烧饭等,双方口头约定每月工资2,800元,当月支付。开始被告还能及时支付工资,但自2018年3月起,被告便陆续拖欠原告工资,现被告共欠原告工资11,000元。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倪莉莉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2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确认欠原告工资6,850元,归还日期3月30日。2018年6月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确认欠6月23日前的原告工资3,000元。2018年7月1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确认欠原告工资11,000元,于7月16日归还。
  以上查明的事实,由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欠条等证据予以证明,上述证据并经庭审出证,本院予以确认。
  审理中,原告表示,2018年7月10日被告出具的欠条金额11,000元是2018年3月20日的欠条和2018年6月1日欠条金额的总和再加2018年6月23日之后原告垫付的买菜费用等。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三份欠条等证据,可以证明被告结欠原告11,000元劳务报酬的事实,被告应按约向原告支付劳务报酬,现被告拖欠该劳务报酬未支付,显属不当,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劳务报酬11,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法律后果自负。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倪莉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许亚娟劳务报酬11,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元,由被告倪莉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范根生

书记员:王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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