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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仁君与许仁熙、许仁娟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许仁君,男,1932年3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晓骏,上海诚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仁熙,男,1939年9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被告:许仁娟,女,1947年5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第三人:许仁元,男,1933年8月2日生,汉族,户籍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观水路XXX号XXX单元附6号,住贵州省贵阳市观水路观文巷4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大德(系第三人许仁元儿子),男,1958年2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第三人:许仁嫮,女,1936年12月16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宁海路XXX号XXX幢XXX室,住上海市嘉定区西大街XXX弄XXX号XXX室。
  第三人:许仁壁,男,1943年10月16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裕民路XXX弄XXX号X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波(系第三人许仁壁儿子),男,1977年6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原告许仁君与被告许仁熙、许仁娟、第三人许仁元、许仁嫮、许仁壁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唐建平

书记员:徐丹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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