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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代锋与王国平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许代锋,男,199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桂华,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国平,男,195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许代锋与被告王国平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代锋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桂华,被告王国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许代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王国平返还许代锋支付的意向金300,000元;2、王国平向许代锋支付逾期利息,以300,000元为本金,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自2019年5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9年4月8日,许代锋委托王国平求租位于上海市静安区康定路XXX号XXX楼商铺(以下简称系争商铺),并支付给王国平30万元的意向金,王国平承诺在2019年4月20日之前促成许代锋与商铺产权人签订租赁合同。然而至2019年4月30日,王国平表示产权人不能将整层商铺出租给许代锋,许代锋也不再要求承租系争商铺,要求王国平退还该笔30万元意向金,然王国平至今仍未返还,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王国平辩称,同意返还许代锋意向金30万元,但是现该笔款项已转给了邵于建。2019年4月8日许代锋委托王国平进行商铺租赁,并给了王国平30万元意向金,王国平便委托了邵于建,并将该笔30万元转给了邵于建。现商铺租赁事宜没有谈成,邵于建拒绝将30万元意向金返还给王国平,王国平亦要向邵于建追讨该笔款项。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4月8日,许代锋委托王国平租赁系争商铺,并向王国平转账支付了30万元意向金。同日,王国平向邵于建转账30万元。后租赁商铺事宜未成,2019年8月8日,许代锋向王国平发出《律师函》,要求退还30万元的意向金。
  本院认为,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本案中,许代锋委托王国平承租系争商铺,并向王国平支付了30万元意向金,然王国平并未完成委托事宜,商铺租赁未果,现王国平亦同意向许代锋返还该笔30万元意向金,故对许代锋主张王国平返还30万元意向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王国平称该笔30万元已转账至邵于建账户,对此,王国平应另行向邵于建主张。关于许代锋要求王国平支付逾期利息的主张,因许代锋与王国平之间对利息并无约定,且王国平并非恶意拖欠不予返还,故对许代锋主张逾期利息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王国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许代锋意向金300,000元;
  二、许代锋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王国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  稷

书记员:施政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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