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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兴文与徐成诚、蔡利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许兴文,男,1966年1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宜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谈立华,上海嘉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火祥,上海嘉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成诚,男,197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蔡利芳,女,198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许兴文与被告徐成诚、蔡利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4月22日以需补充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兴文撤诉。
  案件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许兴文负担。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许兴文负担。

审判员:李嘉楠

书记员:邵莉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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