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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国东与上海筑涵建筑装潢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许国东,男,1973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剑,上海朝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筑涵建筑装潢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潘英。
  原告许国东与被告上海筑涵建筑装潢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国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原告许国东已预交),由原告许国东负担。

审判员:闵振华

书记员:郭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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