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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国忠与上海新晟晖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许国忠,男,196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春,上海卿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迎川,上海卿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新晟晖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朱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瑜芳,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婷,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许国忠诉被告戈守辉、上海新晟晖实业有限公司、上海青浦凤溪供销合作社有限公司农副产品收购站、第三人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人民政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作出(2019)沪0118民初20439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新晟晖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00,770元的财产,并提供现金担保。许国忠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查封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许国忠自愿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新晟晖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0,770元的财产的查封、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岳明静

书记员:张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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