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许国忠,男,196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春,上海卿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迎川,上海卿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新晟晖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朱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瑜芳,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婷,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许国忠诉被告戈守辉、上海新晟晖实业有限公司、上海青浦凤溪供销合作社有限公司农副产品收购站、第三人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人民政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作出(2019)沪0118民初20439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新晟晖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00,770元的财产,并提供现金担保。许国忠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查封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许国忠自愿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新晟晖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0,770元的财产的查封、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岳明静
书记员:张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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