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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某与上海弘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许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天,上海沪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逸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惠国(系被告张逸芳的丈夫),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上海弘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川北公路XXX号XXX幢。
  法定代表人:舒蔚娜,财务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如愿,男。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负责人:毛寄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琼辉,上海市中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诉被告张逸芳、上海弘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新冠肺炎疫情,本市已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唐墨华

书记员:叶丹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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