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大涛,男,1990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宏文,北京高文(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翊增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程增荣,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洪波,上海知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增荣,男,1952年9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洪波,上海知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许大涛诉被告上海翊增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程增荣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大涛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6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130元,由原告许大涛负担(经审批予以免收)。
审判员:唐 韵
书记员:张晓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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