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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小芳与上海互信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许小芳,女,1970年8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正勇,上海许正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互信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郭建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颖旭,男。
  原告许小芳与被告上海互信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许小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车辆价款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193,000元,赔偿原告579,000元,并偿付以193,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20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经济损失;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3月20日,原告通过中间人许正阳从被告处购买牌号为苏A3XXXX小型轿车一辆(车辆所有人为豆昌阳)。当日,原告通过本人以及他人账户分别向被告转账支付购车款19万元和3,000元。当天,许正阳前往上海提车,被告将上述车辆交付许正阳。当日20时许,许正阳将车辆停放在上海市闵行区金汇南路XXX弄XXX号停车场内,准备第二天开回南京交给原告。次日12时38分许,许正阳发现车辆不见后,当即报警并找到被告。后经原告了解,涉案车辆系豆昌阳因借款而抵押的车辆,抵押权人系案外人,且尚在抵押状态。被告无权出售该车辆,为维护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
  审理中,被告到庭表示,涉案车辆车主豆昌阳已委托债权人处置该车辆,并签署了车辆转让协议及委托书,故原告认为被告无权处置车辆的说法不成立。原告提车时当场带走了机动车登记证书、车钥匙、汽车转让合同、委托书等相关材料,且未提出异议。被告将车辆的债权、车辆控制权及解押过户相关材料一并交给原告后,因原告个人原因保管不当,导致车辆及相关资料丢失,应由原告承担相应损失。
  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车辆于2018年3月21日在上海市闵行区金汇南路XXX弄XXX号停车场内被他人开走后,许正阳已向公安机关报案。同年3月31日,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决定对许正阳报车辆被盗案立案侦查,故本案因涉嫌刑事犯罪,已非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应当移送公安机关查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驳回原告许小芳的起诉;
  二、本案移送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983元,退还原告许小芳。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唐华萍

书记员:周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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