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广军,男,1981年6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冯瓴乡冯台村康台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洪波,上海知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陶薇,女,1988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戴家村XXX号。
被告:褚黎明,男,1964年4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塘外村褚聚321号。
被告:姚林芳,女,1963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塘外村褚聚321号。
被告:褚梓萱,女,2014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塘外村褚聚321号。
法定代理人:陶薇,女,1988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戴家村XXX号,系褚梓萱母亲。
原告许广军诉被告陶薇、褚黎明、姚林芳、褚梓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陶薇、褚黎明、姚林芳、褚梓萱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传票、诉状副本等材料,故本案不能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程纪梅
书记员:李越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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