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建根,男,196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臻,上海才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颖,上海才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宏,女,196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兴化市。
被告:施玉根,男,196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兴化市。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卫林,上海知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许燕婷,女,198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太来村XX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丞宸,上海才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丰林房地产经纪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浦仓路XXX号。
原告许建根与被告陈宏、施玉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审理中,本院依法追加许燕婷、上海丰林房地产经纪事务所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许建根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处分自身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建根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0元,减半收取计1,250元,由被告陈宏、施玉根负担。
审判员:蔡红兰
书记员:钟晓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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