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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某与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许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臻,上海才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颖,上海才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
  原告许某某与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9日立案。原告许某某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许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50元,减半收取计4,025元,公告费560元,均由原告许某某负担。

审判员:钟  荣

书记员:王爱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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