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建根,男,196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臻,上海才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颖,上海才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瑞明,男,196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
原告许建根与被告陈瑞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9日立案。原告许建根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许建根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建根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50元,减半收取计4,025元,公告费560元,均由原告许建根负担。
审判员:钟 荣
书记员:王爱铭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