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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许某某,洮南市人,住洮南市。原告冯海岩,洮南市人,住洮南市。
洮南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诉被冯海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14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理由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许某某负担。
审判员 陈洪波
书记员:马骁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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