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许慧芳,女,196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延娜,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张国秀,女,195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许慧芳与被告张国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许慧芳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张国秀名下价值人民币193,060元的财产,申请人许慧芳以保证金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张国秀名下价值193,06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485.30元,由申请人许慧芳预付。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尹志君
书记员:朱佳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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